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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殷某某危险驾驶案)_枣庄市薛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枣庄市薛某某人民检察院

枣庄市薛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薛检一部刑诉〔2020〕195号

被告人殷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4021973********,汉族,群众,小学文化程度,个体,现住枣庄市**路**厂。1992年2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铜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2019年11月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枣庄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枣庄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7月11日14时35分许,枣庄高新区大队民警在**路执勤时,发现殷某某驾驶牌号为鲁******小型轿车,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与**路交叉口时,涉嫌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酒精含量检测,殷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浓度为100.5mg/100ml,达到醉酒驾车程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殷某某供述和辩解,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强制措施凭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殷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经故意犯罪,酌情从重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枣庄市薛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韩  耀

邵珠鹏

                                                             2020年11月23日

附:

1、被告人殷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联系电话:1399718****);

2、诉讼卷一册、视频光盘一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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