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晋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公诉刑诉〔2020〕224号
被告人殷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2************,汉族,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晋某区,住云南省昆明市晋某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昆明市公安局晋某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6日被昆明市公安局晋某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晋某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07日20时29分许,被告人殷某某在未取得驾驶证、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情况下,饮酒后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的云A*****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晋某区**镇晋某某中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殷某某血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17.97mg/100ml(乙醇/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等;2.被告人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陈某的陈述;4.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殷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犯罪嫌疑人殷某某的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殷某某在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的幅度内予以量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晋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帅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待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主要证据目录1份、量刑建议书3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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