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检一部刑诉〔2020〕358号
被告人殷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天长市人,身份证号码341181197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安徽省天长市**路**苑**幢**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天长市**镇**村**队**号)。被告人殷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8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徐晓菲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1日21时30 分许,被告人殷某某酒后驾驶皖M*****“长城”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天长市新河路由南向北行驶,当行驶至烈士陵园路段处时,被天长市公安局执勤民警查获。
案发后,经提取血样送安徽天辉司法鉴定所检测,被告人殷某某的血液乙醇含量为164mg/l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辆。
2020年1月21日,被告人殷某某经电话通知,主动到天长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接受讯问,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告人殷某某危险驾驶所使用的皖M*****“长城”牌小型普通客车照片;
2.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到案情况说明等;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殷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安徽天辉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5.检查等笔录: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殷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殷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郑兰先
检察官助理 王 婷
2020年9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殷某某现在安徽省天长市**路**苑**幢**室其住处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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