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检一部刑诉〔2021〕3号
被告人殷某某,男,197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6241970********,汉族,高中文化,个体,住南通市通州区**镇。被告人殷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5日被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0日中午,被告人殷某某在南通市港闸区大灶鹅饭店吃饭,其间饮酒。当日13时许,殷某某酒后驾驶苏FE****小型普通客车从饭店出发,在道路上行驶约三公里路程,行驶至南通市通州区平潮镇江平路与S336省道交叉口东边100米路段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殷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7.9mg/100mL。
被告人殷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罪行。
本院认为,被告人殷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殷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殷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殷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炜
2021年1月7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殷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