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顺检刑诉〔2021〕89号
被告人殷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1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住顺庆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9日被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7日20时许,被告人殷某某驾驶川RD****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搭乘其妻子冯某某从金台镇菜市场经过,遇到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分局金台派出所民警盘查,期间,公安民警发现殷某某涉嫌酒后驾车,遂通知南充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四大队民警前来处理,经交警对其现场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其结果为:159.1mg/100ml,后带至川北医学院附属医院抽血、送检,经鉴定,殷某某血液中乙醇含有182.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殷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殷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茹晓丹
2021年2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殷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14133****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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