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未检刑诉〔2015〕487号
被告人殷某某,男,汉族,199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03211993********,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江苏省丰县**镇**楼**号,现住陕西省西安市**街道**村**号。2015年8月1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8月13日1时许,被告人殷某某与朋友在本市昆明路牡丹会所内饮酒。3时许,殷某某驾驶车牌号为苏C****U号小型普通客车,沿西三环由南向北行驶至铁锁村人行天桥附近时,冲入绿化带内,致乘坐人郝某某受伤,车辆及绿化受损,造成交通事故。经检测,被告人殷某某的血醇浓度为168.2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4、血醇检验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殷某某目无国法,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上路行驶,造成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可以判处被告人殷某某拘役二个月至四个月,建议判处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代检察员:徐一琳
2015年8月20日
附:1、案卷贰册。
2、被告人现羁押于未央区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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