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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殷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未检二部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殷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811987********,汉族,专科文化程度,西安市**股份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住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路**号**。2013年曾因妨害公务罪被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20年3月2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18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8日0时许,被告人殷某某驾驶车牌号为陕A****B白色斯柯达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本市文景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文景路北二环立交桥北200米处时,遇交警经开大队民警执行夜间盘查,因被告人具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的嫌疑遂被民警现场控制并带往凤城医院提取血液送检。经鉴定殷某某案发时血醇浓度为216.8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

2、查获经过;

3、鉴定意见;

4、户籍信息、车辆信息;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殷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殷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殷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婷婷

2020年6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未央区看守所。

2.案卷贰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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