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5470号
被告人殷某某(化名:“殷**”),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0121198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深圳市*******,家住江西省**县*******。2004年11月29日因非法携带管制刀具被江西省南昌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 2006年11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5年1月19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徙刑二年,2016年10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9日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殷某某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4日晚, 被告人殷某某与胡某某在南昌市红谷滩区万达广场附近一餐馆吃饭, 期间被告人殷某某有饮酒行为, 饭后被告人殷某某驾驶其本人所有的赣ARV55*本田牌小型普通客车搭载胡某某往南昌市八一大道方向行驶,途经南昌市怡园路、红谷隧道、朝阳洲中路、抚河桥、抚河中路、站前西路、老福山立交桥第二层, 23时17分许,被告人殷某某驾驶该车由南往北行驶至南昌市八一大道电子科技市场门前时被民警查获。民警要求被告人殷某某出示机动车驾驶证, 被告人殷某某出示其弟弟殷某某驾驶证。民警立即对被告人殷某某进行呼气酒精测试,经现场多次酒精呼气测试都未成功, 随后民警将被告人殷某某带至南昌大学第四附属医院抽取血样。经江西开元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送检的殷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120.86mg/100m1。
2020年11月9日,被告人殷某某经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查获经过、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
2被告人殷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殷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有前科和违法劣迹,可以酌情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德明
2020年12月8日
附:
1.被告人殷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本案卷宗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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