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芦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株芦检刑检刑诉〔2019〕570号
被告人殷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04196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某某,住**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5日被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日22时许,殷某某饮酒驾驶一台无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区***路与**大桥东口交叉口路段时,被在此执勤的芦淞交警查获。经株洲市湘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血液样品中乙醇含量为286.60mg/100ml。
2019月11月25日,殷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查获经过、破案经过、呼气检测结果单、芦淞交警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被告人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殷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无证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殷某某拘役五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8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株洲市芦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杰来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殷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04723****)。
2.侦查卷2册、检察卷1册。
3.起诉书10份、量刑建议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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