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朝检公诉刑诉〔2020〕1091号
被告人殷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3026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固始县**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殷某某于2020年5月19日23时许,酒后无证驾驶黑色“雷克”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在北京市朝阳区北花园街玲珑山小区北门发生交通事故后被查获归案。经鉴定,殷某某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经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86.6mg/100ml。
被告人殷某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及其他证明材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殷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宏伟
检察官助理:李淑敏
2020年6月2日
附:
1.被告人殷某某现被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3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2份;
6.无扣押,无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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