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宝某某院一部刑诉〔2020〕150号
被告人殷某某,男,汉族,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6211980********,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延长县**镇**区**号,住陕西省延安市延长县**镇**区**号。2012年1月20日殷某某因犯盗窃罪被延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又5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2015年2月3日减刑释放。2020年4月19日因涉嫌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被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拘留,2020年5月25日被延安市宝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逮捕。
本案由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殷某某涉嫌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被告人殷某某通过聊天软件认识被害人景某某,后谎称其为东南军区特战连长与景某某谈对象,并通过微信向被害人发了其在网上购买的假军官证及着军服照片,在取得被害人信任后到景某某处同居,同居后又以其处理部队贪污事情、办理退伍手续、给娃娃安排上军校、承包部队餐厅、办理退伍安排工作等理由,被告人殷某某于2019年11月至2020年2月先后多次诈骗被害人景某某钱财37870元。
2.2019年12月,被告人殷某某通过聊天软件认识被害人李某某,后谎称其为东南军区特战连长与李某某谈对象,并通过微信向被害人发了其在网上购买的假军官证及着军服照片,在取得被害人信任后到李某某处同居,同居后又以其退伍安排工作,战友结婚、工程资金周转、好友肇事被公安局抓获等理由,被告人殷某某于2019年12月至2020年4月先后多次诈骗被害人李某某26500元。
3.2019年1月,被告人殷某某通过聊天软件认识被害人侯某某,后谎称其为东南军区特战连长与侯某某谈对象,并通过微信向被害人发了其在网上购买的假军官证及着军服照片,在取得被害人信任后到侯某某同居并发生性关系,后因被告人殷某某承诺给侯某某在新城买房未成后侯某某提出分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军官证、军帽、军服、臂章等;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微信转账记录、释放证明、情况说明;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景某某、李某某、候某某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殷某某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殷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冒充军人身份,多次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达6437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宝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景鑫
检察官助理:李茜
2020年8月10日
附:
1.被告人殷某某现羁押于宝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涉案物证随案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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