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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殷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公开版)_开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诉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殷某某,男,1995年****日出生于广东省河源市,公民身份号码:4416221995********,汉族,初中文化,住广东省惠州市********;2019年9月17日因本案被开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开平市看守所。

本案由开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殷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12月1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殷某某于2018年1月至2019年9月期间,通过网络购入内含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的公民身份信息后,再加价出售以获利,共得款128952,其中分别向黄某某、吴某某君(另案处理)收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款项8939.09元、6383.88元。2019年9月5日,公安民警将殷某某抓获,并缴获作案工具手机、电脑等物品。其后民警从手机、电脑中提取荣某某梅、田某某、陈某某等公民个人信息243条。

1.物证(照片);

2.书证;

3、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

4.电子数据;

5、证人黄某某、吴某某君、禄某某的证言;

6.被告人殷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殷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殷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  敏

检察官助理:周杏瑜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殷某某现被羁押于开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共二卷四册。

3.随案移送电脑主机2台、手机10台(暂保存于开平市公安局,待法院判决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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