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殷某某介绍卖淫案)_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安检刑诉〔2020〕266号

被告人殷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合肥市,身份证号码3401231991********,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乡**居委。被告人殷某某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9月8日经本院决定,该分局于当日对其执行逮捕。

本案由六安市公安局金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殷某某涉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8年以来至案发,余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雇佣被告人殷某某及马某甲、马某乙等人为其散发招嫖小卡片,并多次介绍马某丙、林某某、洪某某、胡某某、仇某某、王某某、韩某某、何某某、李某某等卖淫女在本市金安区红街**主题宾馆、**精品酒店、裕安区东大街**宾馆等地点从事卖淫活动。其中,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为11940元人民币。  

2019年11月14日,被告人殷某某在被抓获归案,后主动交待了其帮助余某某(“**”)发放招嫖小卡片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微信转账记录等;

2.证人马某乙、马某甲、王某某、仇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殷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殷某某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被告人殷某某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殷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依法可以认定为坦白,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殷某某系从犯,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殷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志强

                                    2020年910


附件:

1.被告人殷某某现羁押于六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