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殷某某交通肇事)(公开版)_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刑诉〔2020〕556号

被告人殷某某,男性,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811960********,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户籍地、居住地海城市**街**号楼**单元**层**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0日被海城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海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殷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3日8时许,被告人殷某某驾驶辽C****2号金杯轻型普通货车在海城市感王镇上夹河村村道由东向西倒车时,未保证安全情况下倒车,与行人张某甲(被害人,男,殁年80岁)碰撞,造成张某甲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海城市正骨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张某甲系因交通事故致其胸腹部闭合性损伤,多脏器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经海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殷某某负此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甲无责任。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接报警情况登记表、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信息查询、机动车保险单复印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和解协议、交通事故谅解书;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海城市正骨医院法医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鞍山市龙腾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接触部位勘验书、海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勘验、检查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事故现场照片;

6.视听资料:同步录音录像视频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殷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交通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殷某某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城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郭  强

检察官助理:万明东

                            2020年9月15日

附:

1.被告人殷某某现监视居住于其住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