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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殷某某交通肇事案)_孟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孟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孟检一部刑诉〔2020〕158号 

  被告人殷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5199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河南省温县**镇**村**街**排**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日被孟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2020年6月15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孟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孟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殷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1日12时许,被告人殷某某驾驶豫H*****号别克小型轿车,沿获轵线由东向西行驶至90KM+697.5M处时,与头南尾北在道路上等待过往车辆的由被害人郭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郭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被害人张某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殷某某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光盘、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殷某某违法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殷某某发生事故后在现场等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殷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殷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孟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贾玉杰

2020年8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殷某某现羁押于孟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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