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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殷某某交通肇事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 北 省 麻 城 市 人 民 检 察 院

湖 北 省 麻 城 市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麻检二部刑诉〔2020〕179号

被告人殷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8231971********,汉族,小学文化,司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住焦作市**县**乡**村**院。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麻城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麻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殷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方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殷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9日,被告人殷某某驾驶豫H*****重型半挂牵引车/豫H****挂重型普通半挂车,在麻城市白果镇冯家栗林桥头右转弯时,因未让直行车辆先行,而撞上驾驶自行车的朱某某(被害人,男72岁),造成朱某某当场死亡、自行车辆受损的后果。经鉴定,死者朱某某死因系急性创伤性失血性休克。麻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书认定,殷某某在此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朱某某在此次事故中无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殷某某主动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已部分支付被害方赔偿款,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麻城市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湖北军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附图,黄冈楚剑法医司法鉴定所检验报告书、尸检照片及麻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3.麻城市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4.被告人殷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殷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殷某某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邹丽                                          

                                        2020年6月18日

附:

1.被告人殷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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