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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殷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云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 北 省 云 梦 县 人 民 检 察 院

湖北省云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云检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殷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231965********,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云某某,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云某某,住湖北省云某某**镇**村**组。因交通肇事逃逸、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于2020年1月10被云某某公安局行政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云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云某某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云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殷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日18时36分许,被告人殷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沿316 国道自南向北行驶至云某某**镇“**”路段,与前方同向柯某甲驾驶的两轮自行车发生擦碰,造成柯某甲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殷某某驾驶肇事车辆逃逸。2020年1月10日殷某某到云某某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

2020年1月17日经云某某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殷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柯某甲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破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袁某某、伊某某、柯某乙的证言;3.孝感明镜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现场照片;5.视听资料;6.被告人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殷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且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云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龚丽娜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殷某某现羁押于云某某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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