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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殷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检二部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殷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302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住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22日被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殷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29日18时05分许,被告人殷某某驾驶鲁******号“北京现代”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淄博市淄川区胶王路由东向西行驶,在超车时驶入路北非机动车道内,与孙某某驾驶的“幸福”牌两轮摩托车(载其女高某乙)发生碰撞,导致被害人高某乙受伤,车辆受损,造成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殷某某未保护现场,未抢救伤员,未报警,驾车逃离事故现场。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殷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高某乙的伤情属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发破案说明、民事判决书、交通事故处理协议书、谅解书及收到条等;2.证人证言:证人高某甲、孙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高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伤残司法鉴定意见、伤情司法鉴定意见、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意见等;6.勘验笔录: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图、现场勘验照片;7.视听资料:监控录像DVD光碟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殷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其行为已触犯《刑法》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涉嫌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因被告人殷某某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赔偿被害人并得到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殷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冯凯

2020年7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殷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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