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曹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曹检一部刑诉〔2019〕128号
被告人殷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曹某,居民身份证号码3729221999********,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曹某**镇**庙**村**村**号。2019年5月2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曹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被本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曹某看守所。
本案由曹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殷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案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自愿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4日20时45分许,被告人殷某某驾驶鲁******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泰山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一栋洋房小区门口处,碰撞由东向西步行的刘某某,后刘某某又与由北向南赵某某驾驶的鲁******号小型轿车前部发生碰撞,造成刘某某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经曹某交警大队认定,殷某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赵某某、刘某某无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殷某某主动拨打120急救电话、报警并在事故现场等待交警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破案经过等;2.证人赵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殷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曹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峰
2019年8月23日
附:
1.被告人殷某某现羁押于曹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