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明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明检一部刑诉〔2020〕112号
被告人殷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7197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址明某某**镇**村**村民组**号,现住明某某**巷**栋**,现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控在案。
本案由明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殷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5日13时41分,被告人殷某某驾驶皖M0****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明某某龙山路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龙山路民政局门前人行横道处撞到由南向北横过马路的行人潘某某,造成潘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明某某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殷某某负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潘某某在此次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殷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与被害人近亲属就民事部分已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证明、行驶证、驾驶证、说明、案件来源说明、到案经过、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等;
2.被告人殷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尸表检验报告、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4.现场勘查笔录;
5.现场监控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殷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殷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殷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明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贯中
2020年7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殷某某现住明某某**巷**栋**。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4.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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