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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殷某某、黄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_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刑诉〔2020〕121号 

被告人殷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上犹县,公民身份号码:362125197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犹县**村**组**号,现住江西省上犹县**镇**公司旁。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上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上犹县,公民身份号码:3621251979********,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犹县**村**组**号,现住江西省上犹县**镇**公司旁。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上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殷某某、黄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二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5日上犹县人民政府以上府发(2020)3号公布了《关于实施春季禁渔制度的通告》,通告规定,每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对上犹江流域各大水库及河流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方式进行生产性捕捞作业,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破坏渔业资源和渔业生态环境的作业活动(科学考察除外)。2020年5月1日,犯罪嫌疑人殷某某、黄某某携带叁副捕鱼挂网在水岩乡龙门码头处网鱼,现场共查获雄鱼和黄尾鱼合计37.7斤(其中大头鱼净重33.35斤,黄尾鱼净重4.35斤),扣押捕鱼渔网一张。经鉴定,殷某某、黄某某非法捕捞使用的三层刺网为江西省禁用渔具,也是上犹县人民政府规定禁止使用的非法捕捞网具。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非法捕捞水产品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扣押的水产品鱼类已交由上犹长绿渔业公司放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2.书证;3.现场勘查笔录;4.证人证言;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殷某某、黄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捕鱼,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殷某某、黄某某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殷某某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黄某某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郭  权

检察官助理:赖  媛

2020年10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殷某某、黄某某现被取保候审,殷某某居住在江西省上犹县**镇**公司旁,联系方式:159********;黄某某居住在江西省上犹县**镇**公司旁,联系方式:151********。 

2.侦查卷宗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物证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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