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扬邗检诉刑诉〔2019〕869号
被告人殷某某,女,197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0021979********,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扬州市邗江区**小区**幢**室(户籍所在地扬州市广陵区**路**小区**幢**室)。被告人殷某某曾因吸毒,于2002年7月19日被扬州市公安局广陵分局罚款人民币2000元;曾因吸毒,于2005年9月8日被扬州市公安局广陵分局行政拘留三日;曾因吸毒,于2009年6月10日被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行政拘留十日;曾因吸毒,于2018年12月5日被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被责令社区戒毒三年。被告人殷某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2月4日被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决定刑事拘留,因其患有阑尾炎疾病未执行,2018年12月5日,经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决定变更为取保候审。2019年12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002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扬州市广陵区**路**号**幢**室。被告人陈某某曾因吸毒,于2014年7月18日被扬州市公安局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曾因吸毒,于2015年5月21日被扬州市公安局公交治安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并被责令社区戒毒三年;曾因吸毒,于2015年8月31日被扬州市公安局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曾因吸毒,于2016年9月23日被扬州市公安局广陵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2月5日被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25日被扬州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7月27日被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8年12月17日收监执行,2019年12月16日刑满释放。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2月4日被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决定刑事拘留,因其患有肝硬化等疾病未被收押,2018年12月5日,经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决定变更为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3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月16日由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执行逮捕,因吞食异物未被收押。2019年12月16日,经本院决定变更为取保候审,次日由扬州市公安局广陵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殷某某、陈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殷某某、陈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殷某某、陈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3日中午,景某某与被告人陈某某联系,以人民币300元1小包的价格向被告人陈某某购买海洛因1包。被告人陈某某告知景某某自己也想买,但缺人民币200元。景某某遂转账人民币500元给被告人陈某某,其中人民币200元系出借给被告人陈某某。后被告人陈某某与被告人殷某某联系,以人民币250元1小包的价格购买2小包海洛因,并向被告人殷某某转账人民币500元,同时要求被告人殷某某将2小包海洛因分成3小包装。当日下午,被告人殷某某将其以人民币220元1包从周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的一小包海洛因吸食部分之后,添加葡萄糖粉,分装成3小包,用纸包裹后,扔至扬州市邗江区**小区**幢**室南侧车位。被告人陈某某根据被告人殷某某的指示,至该处拿到海洛因后被公安机关查获。公安机关当场从被告人陈某某身上查获3小包用红色塑料袋包裹的白色粉末。经鉴定,3小包白色粉末合计净重0.76克,均检测出海洛因成分。随后,公安机关在扬州市邗江区**小区**幢**室抓获被告人殷某某,并在其家中卧室及其身上查获白色可疑粉末4小包,经鉴定,4小包白色粉末合计净重0.45克,均检出海洛因成分。
被告人殷某某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协助警方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陈某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抓获经过、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扣押清单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景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殷某某、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扬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理化检验报告;
5.侦查机关制作的手机检查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
6.搜查、封存、人身检查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殷某某、陈某某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殷某某提供线索,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陈某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均系立功,均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殷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柏晓慧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殷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扬州市广陵区**路**小区**幢**室,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扬州市广陵区**路**号**幢**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