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检公诉刑诉〔2019〕168号
被告人殷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30221975********,汉族,本科文化程度,河北冀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副行长,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冀州市**街**号**号楼**单元**室,住衡水市冀州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于2018年10月29日被衡水市冀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1月29日被衡水市冀州区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于2018年12月7日被衡水市冀州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30221976********,汉族,本科文化程度,河北冀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信贷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冀州市**路**号,住衡水市冀州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于2018年10月23日被衡水市冀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1月29日被衡水市冀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水市冀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殷某某、赵某某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于2019年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殷某某任冀州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主任期间,为了帮助牛某某、王某某取得该社贷款,在未依职责认真进行贷前调查的情况下,指使时任冀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信贷员的被告人赵某某编造贷款人的从业经历、经营收入、借款用途、还款能力等贷款资料,依据虚假的贷款资料通过冀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审批,使二人在2014年3月、2016年6月先后获得贷款共计2000万元,在贷款发放后,也未认真履行职责,对贷款后的资金用途进行检查。
殷某某任冀州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主任期间,为了帮助孙某某取得冀州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在未依职责认真进行贷前调查的情况下,指使信贷员赵某某编造了孙某某的经营收入、还款能力、资金用途的贷款资料,在未对抵押物实际情况进行核实的情况下,出具了与事实不符的贷款抵押调查报告,并依据虚假材料通过冀州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审批,使孙某某在2013年3月、2015年3月先后两次获得贷款共计540万元,在贷款发放后,也未认真履行职责,对贷款后的资金用途进行检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牛某某、王某某、孙某某在冀州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料、户籍证明信等;
2证人证言:证人牛某某、王某某、孙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殷某某、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殷某某、赵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违法发放贷款罪追究两人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连星
2019年7月15日
附:1.被告人殷某某现被羁押于衡水市冀州区看守所。
2.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83181****。
3.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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