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群众,初中文化程度,生于1964年**月**日,身份证号码:6222251964********,甘肃省高台县人,家住高台县**镇**村**社。农民,无前科。2019年12月11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高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高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殷某某、王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2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6日补查重报。被告人殷某某、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24日,被告人殷某某、王某某在未依法取得《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为谋取非法利益,二人签订《玉米种子生产合同》,在高台县宣化镇贞号村七社王某某流转的耕地上种植杂交玉米种子260.82亩,并约定秋后殷某某以每亩保底价2200元收购玉米鲜穗,经营额达573804元。2019年8月27日,经张掖国家级玉米种子生产基地种子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检验,在王某某流转种植的275.65亩杂交玉米种子中检测出品种为“京科968”,系侵权品种。同年11月20日,高台县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工作人员将种植的涉案玉米种子采收后异地登记保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案件移送函、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农作物种子生产合同》、证明、保存清单,户籍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殷某某、王某某在没有取得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生产玉米种子,扰乱了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殷某某、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超群
附:被告人殷某某、王某某现在家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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