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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殷某某、王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_安徽省郎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郎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郎检刑诉〔2020〕213号 

被告人殷某某,男,197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5221970********,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安徽省郎某某********号,被告人殷某某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9月 13日被郎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18日被郎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5221963********,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安徽省郎某某**镇**村**组**号,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9月13日被郎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18日被郎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郎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殷某某、王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殷某某购买了郎某某**镇**村**组邓某某家承包的山林上的杉树。2020年9月12日13时许,被告人殷某某雇请被告人王某某和被害人吴某某到**村**组邓某某承包的山上砍杉树。殷某某负责用电锯锯树,王某某负责扶着树。吴某某负责用弯刀砍已锯倒的树的树枝。当殷某某锯断一棵10米多高的杉树时,王某某在树的南边将这棵被锯断杉树向北边推倒。由于两人均疏于观察,倒下的树砸在前方正在弯腰砍树枝的吴某某头上。殷某某立即拨打120、110,王某某进行施救。经法医鉴定,吴某某系外伤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案发后,殷某某、王某某主动到案,如实交代其负责事实。当事人双方经调解达成赔偿协议,并得到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及被害人的身份信息、到案经过、调解书、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殷某某、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殷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殷某某、王某某因疏忽大意,致一人死亡,情节较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殷某某、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案发后,两被告人积极抢救伤者,主动投案,如实交代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郎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魏国勇

2020年12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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