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利检一部刑诉〔2020〕165号
被告人殷某某,女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021975********,汉族,初中,不便分类的其他从业人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路**号。2020年1月17日,因涉嫌犯有运输毒品罪,经本院批准,被四川省广元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女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021970********,汉族,初中,不便分类的其他从业人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小区**号。2020年1月17日,因涉嫌运输毒品罪,经本院批准,被四川省广元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元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殷某某、李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5月15日补查重报,二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现已审查终结,报告如下: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的一天,被告人殷某某电话邀请被告人李某某共同前往德阳购买冰毒,两人约定12月12日下午共同前往德阳购买毒品。2019年12月12日下午,殷某某在德阳网点茶楼背后小巷子里面的一个小茶馆内从“陈哥”手中购买冰毒,后殷某某将一小包冰毒交给李某某。殷某某、李某某二人于当晚上乘坐火车回到广元。当日21时40分许,广元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民警在广元站出站口将殷某某、李某某二人抓获。随后广元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民警对殷某某、李某某二人进行搜查,在殷某某左右脚的袜子内各搜出一包用卫生纸包裹透明塑料袋封装的冰毒疑似物,经称量其中一包毒品疑似物净重为13.2克,另一包毒品疑似物净重为19.8克;在李某某左脚鞋内发现一包用卫生纸包裹透明塑料袋封装的冰毒疑似物,经称量该冰毒疑似物净重为23.1克。经广元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 该毒品疑似物(共计56.1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被告人殷某某、李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具有认罪悔罪的态度,系初犯偶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吸毒现场检测、前科查询材料;2.被告人殷某某、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 检查、辨认笔录;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殷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殷某某、李某某明知甲基苯丙胺属于毒品而故意运输,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殷某某、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殷某某、李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具有认罪悔罪的态度,系初犯偶犯。建议判处被告人殷某某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至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至5万元,判处李某某以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至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至3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旭
检察官助理:林涛
(院印)
2020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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