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涪检刑诉〔2020〕886号
被告人殷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3241964********,汉族,文盲,无业,住重庆市丰都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 5月20日被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杨文合,重庆臻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曾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324196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丰都县**街道**路**号**幢**单元**号。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5月20日被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李林峰,重庆峡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方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223197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重庆市忠县**镇**村**组**号。因犯强迫卖淫罪,2002年12月被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08年6月27日刑满释放;因犯诈骗罪,2011年5月27日被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2013年1月3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 5月20日被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殷某某、曾某某、方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期间,被告人殷某某、曾某某、方某某到重庆市涪陵区、丰都县、南川区等地偏远农村,物色老年人作为诈骗对象,采取冒充医生为老年人免费检查身体,在检查身体过程中夸大老年人病情,虚夸所携带的天强牌鹿茸口服液功效的方式,将每盒实际进价只有十几元的口服液以400元左右卖给被害人,从而骗取老年人财物。诈骗过程中,各被告人相互配合,所获赃款在除去必要开支外平分。其中,被告人殷某某诈骗作案11次,骗取人民币27030元,被告人曾某某诈骗作案6次,骗取人民币18450元,被告人方某某诈骗作案4次,骗取人民币763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殷某某、曾某某、方某某在重庆市涪陵区**乡**村** 组被害人王某甲家中,通过上述方式诈骗王某甲人民币2250元。
2.2019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殷某某在重庆市丰都县**街道**村**组**号被害人张某甲家中,通过上述方式诈骗张某甲人民币2400元。
3.2019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殷某某、方某某在重庆市涪陵区**镇**村**组**号被害人冉某某家中,通过上述方式诈骗冉某某人民币4000元。
4.2019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殷某某、方某某在重庆市丰都县**镇**村**组**号被害人王某乙家中,通过上述方式诈骗王某乙人民币900元。
5.2019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殷某某、方某某在重庆市石柱县**乡**村**组**号被害人张某乙家中,通过上述方式诈骗张某乙人民币480元。
6.2019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殷某某、曾某某在重庆市武隆区**镇**村**组**号被害人王某丙家中,通过上述方式诈骗王某丙人民币2200元。
7.2019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殷某某、曾某某在重庆市涪陵区**镇**村**组**号被害人冯某某家中,通过上述方式诈骗冯某某人民币4300元。
8.2019年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殷某某、曾某某在重庆市武隆区**镇**村**组**号被害人李某乙家中,通过上述方式诈骗李某乙人民币4000元。
9.2019年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殷某某、曾某某在重庆市南川区**镇**村**组**号被害人秦某某家中,通过上述方式诈骗秦某某人民币900元。
10.2019年10月1日,被告人殷某某在重庆市丰都县**镇**村**组**号被害人张某丙家中,通过上述方式诈骗张某丙人民币800元。
11.2019年10月17日,被告人殷某某、曾某某在重庆市涪陵区**乡**村**组**号被害人廖某某家中,通过上述方式诈骗廖某某人民币4800元。
2020年5月20日,被告人殷某某、曾某某、方某某分别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殷某某、曾某某、方某某的家属分别退出赃款人民币14740元、8850元、3440元,退还上述被害人全部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谅解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被害人廖某某、王某甲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殷某某、曾某某、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殷某某、曾某某、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殷某某、曾某某、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殷某某、曾某某、方某某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殷某某、曾某某、方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殷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建议判处被告人曾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建议判处被告人方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钟晓瑜
检察官助理 高继训
2020年7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殷某某、曾某某、方某某均逮捕羁押于重庆市涪陵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含光盘十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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