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公诉刑诉〔2020〕196号
被告人殷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为210281197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辽宁省瓦房店市**街道办事处**村**屯**号。被告人殷某某曾因殴打他人,于2010年1月25日被大连市公安局交通治安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因赌博,于2012年10月24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一千元;因赌博,于2013年4月24日被辽宁省瓦房店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犯抢劫罪,于1989年12月20日被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月11日被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尹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为2102811989********,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住辽宁省瓦房店市**路**园**号。被告人尹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殷某某、尹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0日至9月24日期间,被告人殷某某伙同他人在大连市金州区石河街道大山村东山一空地,开设赌场,抽头渔利。被告人殷某某出资购买帐篷、发电机、赌具等,并雇佣被告人尹某某帮助搭建赌场、接送赌客、望风放哨。
案发后,侦查机关扣押发电机1台、自动麻将机1台、帐篷1个。2020年3月20日,被告人殷某某、尹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赌具等物证;
2.户籍证明等书证;
3.证人某某某、卢某某等的证言;
4.被告人殷某某、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殷某某、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殷某某、尹某某结伙开设赌场,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殷某某、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尹某某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处罚。被告人殷某某、尹某某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殷某某拘役三个月至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判处尹某某拘役二个月至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高 鑫
检察官助理:李雅楠
2020年7月21日
附:
1.被告人殷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其住处,电话1384092****,被告人尹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处,电话159411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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