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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殷某某、叶某某寻衅滋事案)_睢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睢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睢检刑诉刑诉〔2015〕240号

被告人某甲,男,196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51966********,汉族,小学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睢县,住****村。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于2014年6月9日被睢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叶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21990********,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睢县,住**乡**村。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于2014年5月19日被睢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犯罪,于2015年6月13日被睢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睢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殷某甲、叶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6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5年6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15年7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5年8月25日补查重报。于2015年7月7日、2015年9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0月11日16时许,被告人叶某某的堂哥殷某乙在殷某丙(另案处理)承包的**工地搞内粉时,从十楼摔下,被接诊到睢县**医院外科四楼病房抢救, 19时许,殷某乙经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殷某丁、叶某某与殷某丙、殷某甲(另案处理)等死者亲属认为系医院抢救不及时,措施不力所致,便伙同数十人砸毁医生办公室的窗户玻璃及办公用具,并殴打主治医生袁某甲和张某某。医院方报警。20时许,民警接警后相继赶到现场。为了维护医院的正常医疗秩序,睢县公安局决定将殷某乙的尸体从医院挪走,死者家属不同意,阻挠民警正常执法。民警王某某头面部被被告人殷某甲打伤,民警姬某某、袁某乙的胳膊被咬伤。经鉴定,姬某某的右上肢咬伤,构成轻微伤;袁某某的左上肢咬伤,构成轻微伤;王某某的头面部损伤,构成轻微伤。医院被毁损财物的价值为3604元。殷某乙系高坠致多发肋骨骨折、肺破裂、肝破裂、脾破裂、右股骨开放性骨折等极严重的复合型损伤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2014年6月9日,被告人殷某甲到睢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

2. 证人殷某丙、殷某己、朱某某、袁某甲等人的证言;

3. 被害人王某某、姬某某、袁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殷某丁、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 鉴定意见;

6. 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殷某丁、叶某某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毁损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睢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梦薇

曹文治

2015年10月10日

附:

1.二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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