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夏检公诉刑诉〔2019〕173号
被告人殷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4272000********,汉族,初中,群众,务工,户籍地山东省夏津县**镇**村**号,住夏津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抢劫,经夏津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3日被夏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抢劫罪,经夏津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9日被夏津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4272001********,汉族,初中,群众,务工,户籍地山东省夏津县**街道**村**号,住**处。因涉嫌抢劫,经夏津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3日被夏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抢劫罪,经夏津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9日被夏津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夏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殷某某、刘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0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21日22时许,被告人殷某某、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携带水果刀、帽子、手套等工具,在城栾路东侧县委公园处乘坐出租车行驶至夏津县**镇**村北处时,司机停车后采取殷某某持刀扼颈、刘某某要挟交钱的方式胁迫出租车司机姚某某交1万元钱,未果后二被告人抢走姚某某10元现金及金色金立牌手机一部。经鉴定,涉案手机市场评估价为824元。
2019年7月3日12时许,被告人殷某某、刘某某被抓获到案,到案后二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抢手机、作案用帽子、手套等物证(照片);2、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孙某某、范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姚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殷某某、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价格评估报告书等鉴定意见;7、辨认、指认等笔录;8、监控光盘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殷某某、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殷某某、刘某某以非法占用为目的,暴力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殷某某、刘某某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系坦白,建议对被告人殷某某、刘某某均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五年,并处罚金二千元至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夏津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保虎
2019年11月9日
附:
1.被告人殷某某、刘某某现羁押于德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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