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二部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殷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25196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泰州市泰兴市,住江苏省泰州市**市*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3日被丰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殷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2020年6月22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自2020年6 月29日至2020年7月13 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5日7时35分许,被告人殷某驾驶车牌号为苏F*****/苏F****挂重型半挂牵引车,由北往南行驶至昌韶高速公路7km+200m(广福收费站出口匝道)处时,车辆向右发生侧翻后翻滚,最后停于右侧路外护坡上,造成一起苏F*****/苏F****挂重型半挂牵引车乘车人马某某(受害人)当场死亡、驾驶人殷某受伤、车辆及高速公路设施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在此次事故中被告人殷某承担全部责任。
案发后,**物流集团有限公司赔偿了被害人家属工伤保险、车上人员责任险、意外伤害险等各项赔偿共计人民币137万元,马某某家属出具谅解书对殷某的肇事行为表示谅解,并建议司法机关对其从宽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调解协议、谅解书等书证;证人马某、康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殷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殷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殷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殷某有自首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丁斌
(院印)
2020年7月10日
附:
1、被告人殷某现取保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二册。
3、光盘四张。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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