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徐检三部刑诉〔2020〕147号
被告人殷某,男,197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31975********,汉族,中专文化,原上**剧院演员。户籍在上海市黄浦区**街**号,暂住本市虹口区**路**弄**号**室。2019年11月1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12月11日,经本院批准,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殷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月11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至2019年9月,被告人殷某以虚构“私募基金和投资项目”为由,以高额投资回报为诱饵,骗取被害人的信任,通过收取现金、微信转账、支付宝转账、银行转账等方式骗取四名被害人钱款。
经司法鉴定,2018年9月至2019年9月期间,被告人殷某骗取钱款共计人民币200万余元。上述钱款,被殷某某用于还贷、个人消费等。
2019年11月9日,被告人殷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其到案后,未能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人施某某、陆某某、金某某、孙某某的陈述,证人郭某某的证言,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截屏、支付宝转账截屏、银行账单、银行交易明细、上海**事务所有限公司鉴定意见书等,证明被告人殷某虚构投资项目,骗取被害人钱款共计人民币200万余元。
2、案件接报回执单、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等,证明本案案发经过、被告人殷某的到案情况,以及赃证物品扣押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殷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款共计人民币200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徐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晓红
2020年3月6日
附:
1、被告人殷某现羁押于上海市徐某某看守所。
2、侦查卷宗六册。
3、赃证物品清单。
4、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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