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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殷某建集资诈骗案)_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当检二部刑诉〔2020〕253号

被告人殷某建,男,196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5821962********,汉族,高中文化,原系当阳市**煤矿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当阳市******组,住上海市青浦区**********室。因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当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当阳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当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殷某建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4日退回当阳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当阳市公安局于同月30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8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殷某建因投资失败,造成债务缠身。2006年12月至2008年8月,殷某建利用担任当阳市**煤矿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以**煤矿缺乏资金周转、职工发工资、上交资源税等为名,采取在借款单、借条上加盖当阳市**煤矿公章或财务章的方式,以高息为诱饵,向社会公开宣传,吸引社会公众资金,共向牛某某、李某某、林某甲等20名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人民币602.55万元,并将募集的资金用于个人使用和偿还债务,2008年10月殷某建潜逃,致使上述人员被骗资金人民币578.8万元无法归还。后当阳市**煤矿清算组依据法院裁判结果,向牛某某等17名被害人赔偿殷某建集资款人民币491.1032万元。2020年4月13日,殷某建被抓获,拒不交代具体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借款单、民事判决书、银行流水、身份信息等书证;2.证人王某甲、林某乙、王某乙等9人的证言;3.被害人牛某某、李某某、林某甲等17人的陈述;4.被告人殷某建的供述和辩解;5.审计报告等鉴定意见;6.银行查询资料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殷某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殷某建的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詹路明

                           2020年10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殷某建现羁押于当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2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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