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一部刑诉〔2020〕Z2548号
被告人殷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581198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武冈市**街道办事处**村**组**号。2007年4月6日因(持刀抢出租车)犯抢劫罪被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14年6月13日释放。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7月2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7月15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殷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1日14时40分许, 被告人殷某某携带一支电棒去到本市黄江镇北岸村江山花园后面停车场伺机抢劫,看见被害人李某某坐在一辆车的驾驶位上,车窗未关闭。殷某某遂上前实施抢劫,伸手进车内抓住李某某的头发控制李某某,并拿出电棒企图电击李某某。李某某极力反抗,过程中咬伤殷某某左手大拇指后趁机从副驾驶车门逃走,致身体多处挫擦伤痕,殷某某见状也逃走后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被害人李某某陈述,物证缴获的电棒,户籍材料等书证,被告人殷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殷某某无视国法,使用暴力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结合本案中的情况,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有胜
2020年9月23日
附:
1、 被告人殷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