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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殷某某诈骗案)_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检一部刑诉〔2020〕546号

被告人殷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05811985 ********,汉族,大学本科,个体,住常熟市**镇**村**巷**号。被告人殷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常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殷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殷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殷某某,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殷某某于2019 年5 月至6月间,以与被害人徐某某合伙投资为由,谎称“由被害人徐某某负责出资,由被告人殷某某负责联系供货商采购睡衣、并联系爱库存平台予以销售”,骗取被害人徐某某的投资款共计人民币2693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微信截图、银行交易明细、户籍人口信息等;

2.证人潘某某、张某某、尚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殷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常熟市公安局制作的电子证物检查光盘;

6.常熟市公安局调取的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殷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侯颖慧

2020年4月30

附:

1.被告人殷某某现羁押于常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常熟市公安局调取、制作的光盘四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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