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殷某某、殷某某、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检二部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殷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6011959********,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出生地湖北省丹江口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丹江口市**镇**路**号,住湖北省丹江口市**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20日被丹江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丹江口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殷某甲,男,196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6011961********,汉族,大学文化,系丹江口市**院**科**,出生地湖北省丹江口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路**号,住湖北省丹江口市**院**栋**单元**楼**。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20日被丹江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丹江口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李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251964********,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谷城县,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丹江口市**路**路**号**栋**室,住湖北省丹江口市**路**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21日被丹江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丹江口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丹江口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殷某某、殷某甲、李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该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报送十堰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19年11月18日十堰市人民检察院将该案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1月2日至2月2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9年12月19日至2020年1月月2日、2020年3月3日至3月1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近年来,被害人殷某乙长期殴打、辱骂其妻闵某某、其子殷某丙、其父被告人殷某某及其母赵某某。2019年6月17晚,殷某乙辅导殷某丙做作业时,因殷某丙作业做的不好,殷某乙将殷某丙鼻子打流血并将其背部打淤青,后责怪闵某某并对其拳打脚踢,致其全身多处软组织伤。次日闵某某打电话将此事告知殷某某,后殷某某向其弟被告人殷某甲提出一起将殷某乙拉回老家进行教训,二人因担心打不过殷某乙,遂商定由殷某甲邀他人帮忙。

2019年6月19日8时许,被告人殷某某先赶至被害人殷某乙居住的丹江口市丹赵路办事处康欣小区后电话通知被告人殷某甲,殷某甲电话邀其好友被告人李某甲驾驶鄂C****1号面包车前往康欣小区帮忙教训其侄殷某乙,殷某甲又驾驶鄂C****7号轿车接上李某乙(另案处理)及李某乙带的一名年轻男子赶到康欣小区与殷某某、李某甲会合后,殷某某、李某乙等人将殷某乙用绳子捆绑后推上李某甲驾驶的面包车,殷某某和年轻男子将殷某乙挤在车辆后排,殷某某驾车载李某乙跟在面包车后面。

同日10时许,被告人殷某某等人将被害人殷某乙用车拉到位于丹江口市凉水河镇北沟村4组的殷某某老家,后殷某某等人拖着绳子将殷某乙带至殷某某房屋后的橘子地里。在橘子地里,殷某某开始教训并用橘子树枝打殷某乙,殷某乙不停的辱骂殷某某和被告人殷某甲,殷某某便将捆殷某乙的绳子固定在附近的核桃树上,殷某乙被吊在核桃树下,殷某某、殷某甲非常气愤,便用树枝、木棍等物在殷某乙身上乱打,打了约二十分钟后,殷某甲和被告人李某甲离开了现场,李某乙和年轻男子陪同殷某某在现场。殷某某继续用树枝对殷某乙进行了殴打,致殷某乙当场死亡。经十堰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1、殷某乙符合生前患******的基础上,因他人殴打致全身多处外伤引起冠心病急性发作而死亡;2、殷某乙生前体表挫伤的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树枝、木棍等物证;2.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3.证人张某甲、张某乙等人的证言;4.十堰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等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7.被告人殷某某、殷某甲、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殷某某、殷某甲、李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勇

2020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殷某某、殷某甲、李某甲现羁押于丹江口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名单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