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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殷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诉刑诉〔2020〕400号

被告人殷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9821989********,汉族,初中文化,打工,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住盐城市大丰区**镇**村**组**号。被告人殷某某曾因盗窃,于2011年9月2日被苏州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曾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10年6月11日、2013年6月3日、2015年8月19被大丰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3日被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31日被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8年5月15日刑满释放。被告人殷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9日被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8日变更为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殷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花某某、朱某某、施某某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殷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至4月间,被告人殷某某在盐城市大丰区境内,采取插片入室、翻窗入室等手段,盗窃作案5起,窃得黄金项链、黄金戒指、现金人民币等物,价值合计人民币15357.69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1、2月一天,被告人殷某某至盐城市大丰区**街**路廉租房**室,采取插片入室的手段,进入被害人朱某某家实施盗窃,未窃得财物。

2.2020年2、3月一天,被告人殷某某至盐城市大丰区**厂宿舍区,采取插片入室的手段,窃得被害人施某某现金人民币200元。

3.2020年2月一天,被告人殷某某至盐城市大丰区**小区工地宿舍区**号楼**室,采取翻窗入室的手段,窃得被害人沈某某香烟2包,价值合计人民币17元。

4.2020年3月18日,被告人殷某某至盐城市大丰区**街道**路廉租房**号楼**室,采取插片入室的手段,窃得被害人朱某某黄金戒指1枚、现金人民币120元,价值合计人民币5299.69元。

5.2020年4月17日下午,被告人殷某某至盐城市大丰区**厂宿舍区,采取插片入室等手段,窃得被害人花某某黄金项链1根、黄金戒指1枚,价值合计人民币9841元。

被告人殷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黄金项链1根、黄金戒指1枚,已发还给被害人花某某,被害人花某某对被告人殷某某表示谅解;被告人殷某某向被害人朱某某退还人民币4020元;被告人殷某某近亲属向被害人施某某代为退还人民币200元、向被害人沈红亮代为退还人民币2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立案决定书、案发经过及到案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清单等书证;

2.证人陈某甲、马某某、陈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花某某、朱某某、沈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殷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盐城市大丰区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制作的勘验检查、扣押、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殷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殷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殷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殷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邢荔荔

2020年9月22日

附:

1.被告人殷某某现羁押于盐城市大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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