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双检一部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殷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0522199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地黑龙江省友谊县***农垦社区,现住黑龙江省友谊县***农垦社区*区*委**栋***号*号。2015年2月2日因诈骗被庆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6年3月30日因诈骗被友谊县红兴隆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8年8月20日因诈骗被依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3月20日因犯诈骗罪被依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9年8月19日刑满释放;2019年9月17日因诈骗被双鸭山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9年11月9日因涉嫌诈骗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0日经本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当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殷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案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于2020年3月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日补充侦查完毕后重新移送我院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17日9时许,被告人殷某某来到黑龙江省鹤岗市**岭**镇,经过踩点获取卖煤老板被害人阚某某的电话号码(1394575****),殷某某用兽药商店老板娘张某电话1770368****给阚某某打电话以买煤为名取得阚某某的信任,让阚某某送煤过程中替自己垫付兽药钱,阚某某表示同意。之后殷某某购买了价值100元的兽药,雇出租车司机将兽药送到煤场交给阚某某,阚某某将垫付的兽药钱920元交给司机崔某某,殷某某收到崔某某带回来的920元钱后立即逃离。被害人阚某某按照殷某某电话中指定的地点将煤和兽药送到后,因联系不上殷某某才发现被骗遂报案。
2、2019年11月3日11时30分许,被告人殷某某来到哈尔滨市双城区**镇**村,使用相同犯罪手段,给卖煤老板被害人李某某打电话谎称买煤,取得李某某信任后,以让李某某在送煤时帮助其垫付兽药的方式骗取李某某人民币1030元。
3、同日,被告人在哈尔滨市双城区**镇**村,通过电话向被害人袁某某谎称购买建材,取得被害人信任后,通过让袁某某替自己垫付兽药钱530元的方式,骗取袁某某人民币530元。
4、2019年11月4日10时许,被告人殷某某来到哈尔滨市双城区**镇**村,使用相同犯罪方法,给卖煤老板被害人贾某某打电话谎称买煤,取得贾某某信任后,以让贾某某替自己垫付兽药(价值约120元)的方式,骗取贾某某人民币1030元。
5、同日,被告人殷某某在哈尔滨市双城区**镇**村,使用相同犯罪手段,谎称向被害人卫某某买煤,让卫某某先替自己垫付兽药钱630元,殷某某雇佣司机将兽药(价值约80元)送到卫某某处后,司机将卫某某“垫付”的兽药钱630元带回交给殷某某,后卫某某无法联系到被告人遂报案。
6、2019年11月6日11时许,被告人殷某某来到哈尔滨市双城区**街道**村,以向被害人温某某买煤,取得被害人信任,让被害人替自己垫付兽药钱(价值约100元),骗取温某某人民币1030元。
7、同日,被告人殷某某在哈尔滨市双城区**街道**村假借让被害人那某某买煤取得信任后,让被害人替自己垫付兽药钱(兽药价值约80元)460元,骗取被害人460元钱后逃离。
8、2019年11月7日14时许,被告人殷某某来到哈尔滨市双城区**镇**村,假借向被害人李某买煤为名取得被害人信任,在电话中让李某替自己垫付兽药钱1860元(兽药实际价值约100元)。
综上,被告人殷某某共实施诈骗犯罪八起,涉及犯罪金额为人民币7490元。
经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11月8日在哈尔滨市双城区将被告人殷某某抓获。
被告人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殷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殷某某前罪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建议对殷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简易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春婷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殷某某现羁押于哈尔滨市双城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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