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仪检诉刑诉〔2019〕315号
被告人殷国庆,男,199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0811991********,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仪征市**小区**幢**室(户籍所在地仪征市**镇**村**组**号)。被告人殷国庆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 月29日被仪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081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仪征市**路某出租屋(户籍所在地仪征市**路**号**幢**室)。被告人周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1990年12月25日被仪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曾因吸毒,于2004年9月3日被福建省晋江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三个月;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7年9月20日被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曾因吸毒,于2009年5月13日被浙江省乐清市公安局隔离强制戒毒二年;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7月21日被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曾因犯抢劫罪,于2010年11月19日被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3日被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10日被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7年6月9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周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2日被仪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仪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殷国庆、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李某甲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殷国庆辩护人孙建及被害人李某甲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11月1日,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年初至5月间,被告人殷国庆、周某某经事先商议,通过虚构被告人周某某有房产(本市**小区**幢**室)的事实,先后以该虚构的房产向被害人李某甲进行抵押借款、低价出卖该房产给被害人李某甲等实施诈骗,先后骗取被害人李某甲人民币共计6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刑事判决书、银行卡交易流水等书证;
2. 证人李某乙、刘某某等人证言;
3. 被害人李某甲陈述;
4. 被告人殷国庆、周某某供述和辩解;
5.仪征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殷国庆、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殷国庆、周某某参与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共同犯罪。被告人殷国庆、周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周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卜艳
2019年11月1日
附:
1.被告人殷国庆、周某某现羁押于仪征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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