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检刑诉〔2020〕251号
被告人殷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031983********,汉族,初中文化,司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涟源市**镇**社区居委会**组,住冷水滩区**路**小区。因抢劫罪于2003年12月被涟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盗窃罪于2010年9月14日被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5日被东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0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东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湖南省东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殷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殷某某伙同他人在东安县芦洪市镇张某某家破窗入户,盗窃了铝合金窗等物品。
2020年9月13日凌晨,被告人殷某某伙同他人在东安县南桥镇刘某某家破窗入户,盗窃了铝合金窗等物品。
2020年9月13日凌晨,被告人殷某某伙同他人在东安县南桥镇谭某某家破窗入户,盗窃了铝合金窗等物品。
经东安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铝合金窗户等物品总价值29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现场检测报告、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谭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殷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永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6.现场勘验笔录;7.讯问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殷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破窗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殷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被告人殷某某刑满释放五年内又再次故意犯罪,系累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殷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殷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殷某某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廖钰兰
2020年12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殷某某现羁押于东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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