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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段某贩卖毒品案)_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旌检一部刑诉〔2020〕3602号 

  被告人段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261994********,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县,住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县**镇**街**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3日被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20日被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8日21时许,龙某某(已判决)找段某购买50颗(约4.5克)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并向段某转毒资2250元,段某在凯拂林大酒店附近将50颗麻古交于龙某某,龙某某向段某转剩余毒资251元。

12020年3月9日21时许,龙某某找段某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约2克,双方商定2克甲基苯丙胺需支付毒资900元(其中用2颗甲基苯丙胺片剂抵100元毒资),并且龙某某需向段某额外支付50元。龙某某遂向段某转款850元,段某在鑫沙时代附近将2克甲基苯丙胺交给龙某某,龙某某将2颗甲基苯丙胺片剂交给段某后离开。

12020年3月10 凌晨,段某欲向龙某某贩卖毒品于是与龙某某联系,后两人商定以1000元3克甲基苯丙胺的价格进行交易,但段某要求龙某某额外再给自己0.4克的甲基苯丙胺。龙某某同意后段某在平康苑附近将约2.6克甲基苯丙胺交给龙某某,龙某某陆续向段某转毒资共计1000元。

12020年3月13日下午,龙某某找段某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双方商定以300元购买0.5克甲基苯丙胺,之后在锦鸿佳苑门口段某将约0.5克甲基苯丙胺交给龙某某,龙某某向段某转毒资140元,赊欠1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辨认、扣押等笔录;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段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共计约9.6克,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段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勤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德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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