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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段某某等人故意伤害、张建武等人窝藏案)(公开版)_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州检第一检察部刑诉〔2020〕1号

被告人段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301986********,白族,小学文化,云南省洱源县人,农民,家住洱源县**镇**村委会**组**号。2019年8月9日因本案被大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2日大理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9月13日大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建华,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301994********,汉族,中专文化,云南省洱源县人,农民,家住洱源县**镇**村委会**组**号。2019年8月9日因本案被大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2日大理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9月13日大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建武,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301991********,白族,小学文化,云南省洱源县人,农民,家住洱源县**镇**村委会***村。2018年6月8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洱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8月2日至2023年8月1日止)。2019年8月9日因本案被大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2日大理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9月13日大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301992********,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洱源县人,家住洱源县**镇**村委会**村。2019年8月9日因本案被大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2日大理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9月13日大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杨建华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张建武、赵某某涉嫌窝藏罪,于2019年10月31日向大理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审查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二)项之规定,于2019年11月20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20年1月2日与四名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7日23时许,被告人段某某、杨建华到大理市*******”酒吧消费,遇到认识的朱某某后,一起与朱某某、被害人宋某某(殁年22岁)等人喝酒。8月8日0时10分许,被告人段某某、被害人宋某某先后来到酒吧门口,二人为喝酒一事发生争吵,宋某某对段某某进行推搡,被朱某某等人拉劝开后,被告人段某某即持随身携带的一把折叠刀上前对被害人宋某某胸部、腰部及背部连续捅刺数刀,被告人杨建华对宋某某进行踢打,二人被拉劝开后逃离现场。被害人宋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死者宋某某死亡原因为锐器伤致急性大失血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张建武接到段某某的电话,邀约了被告人赵某某,段某某与二人会合后到赵某某家中进行藏匿。被告人杨建华、张建武、赵某某于8月8日12时后先后被抓获归案,张建武被抓获时删除通话记录并隐瞒段某某的真实行踪。当日晚9时许,被告人段某某到洱源县公安局右所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接处警记录、现场勘验笔录、司法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辨认笔录、证人证言、现场视频监控和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因琐事与被害人宋某某发生争吵被劝止后,持刀对被害人进行捅刺、被告人杨建华对其进行踢打,造成被害人宋某某死亡的严重后果,且手段残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被告人张建武、赵某某为被告人段某某提供隐藏处所,帮助其逃匿,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三百一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段某某、杨建华的刑事责任、以窝藏罪追究被告人张建武、赵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段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杨建华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属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建武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玉奇

2020年1月2日

附:

    1.本案4名被告人现羁押于大理市看守所。

2.案卷侦查卷4册、检察卷1册、光盘9张。

3.扣押物品现存于大理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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