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段某某盗窃案)_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星检刑诉〔2020〕402号 

被告人段某某,男,199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01199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住毕节市七星关区**办事处******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3日被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5年1月3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24日被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6年10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2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经院批准逮捕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20年1月12日,被告人段某某到毕节市七星关城区**世纪城**期**号门面处,将“**毕节专卖店”的门锁撬开后进入店内,盗走该商店香烟20余条及现金80余元。

二、2020年2月26日,被告人段某某到毕节市七星关城区**路,将“**超市”的门锁撬开后进入店内,盗走该超市香烟约10条及现金1000余元。

三、2020年3月7日,被告人段某某到毕节市七星关城区**路,将原**局旁一无名烟酒店的门锁撬开后进入店内,盗走该商店香烟30条。

经毕节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被盗香烟共计价值人民币13309.2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许某某、陶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徐某某、王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照片、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段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告人段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吴必沙

                                               检察官助理 李佳怡  

2020年7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毕节市七星关区看守所。

2.侦查卷2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