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段某某、周永华等贩卖毒品案、周永华容留他人吸毒案)_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检公诉刑诉〔2020〕334号

被告人段某某(绰号老鬼曾用名段方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502196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委员会**因犯流氓罪、故意杀人罪、盗窃罪,被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经多次减刑,2017年8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惠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2月19日由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永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581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武冈市**镇**村**组**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4月15日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9年3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0月8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惠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1月13日由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前红(绰号周小红),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581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武冈市**镇**村**组**号。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2018年1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惠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1月13日由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526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武冈市**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街**栋**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惠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1月13日由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周前红、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周永华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月7日移送惠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同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日,被告人段某某经被告人周前红介绍,在广东省东莞市**镇**村**大厦**房内将50克毒品冰毒以每克200元的价格(共计10000元人民币)贩卖给被告人周永华。当天晚上20时许,被告人周永华经被告人王某某介绍,在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数码电器有限公司门前将5克毒品冰毒以每克600元的价格贩卖给胡某某吸食,并收取胡某某3000元毒资。胡某某于次日将购买的冰毒(经称量,净重1.69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上交公安机关。

2019年10月3日,被告人周永华在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有限公司**房内容留被告人王某某吸食毒品冰毒一次;同年10月7日,周永华在上述地点分别各容留王某某、龚某某吸食毒品冰毒一次。

2019年10月7日、10月9日、10月10日、11月13日,公安民警分别在博罗县**数码电器有限公司门前、博罗县**镇九**村**路**号门前、东莞市**镇**有限公司门前、湖南省长沙市**路**河桥下分别将周永华、王某某、周前红、段某某抓获归案,其中,公安民警在周永华身上及住处(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科技有限公司**房)缴获毒品冰毒共52.29克。经鉴定,缴获的毒品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提取、辨认、搜查等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周永华、周前红、王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仍贩卖给他人吸食,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永华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多次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段某某因犯流氓罪、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之情节,属累犯。被告人周永华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毒品犯罪,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和第三百五十六条规定之情节,属累犯和毒品再犯。被告人周前红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之情节,属累犯。被告人周前红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之情节,属从犯。被告人周永华、周前红、王某某认罪认罚,同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玉兰

2020年5月14

附:

    1.被告人周永华、周前红、王某某、段某某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5册、光盘6张。

3.《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一体化告知书》3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