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郴苏检一部刑诉〔2020〕117号
被告人段某某,男,200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03200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郴州市苏仙区,现住郴州市苏仙区**镇**村**组。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18年8月16日、2019年6月21日被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有期徒刑八个月,分别于2018年12月26日、2020年1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0日被郴州市公安局苏仙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郴州市公安局苏仙分局逮捕。
本案由郴州市公安局苏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2月31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害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段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2月1日23时许,被告人段某某和黄某某(13周岁)、“阿强”(15周岁)来到被害人邓某某经营的顾小蛮奶茶店门口,由“阿强”在一旁望风,段某某、黄某某使用木棍将该店卷匣门撬开,随后两人共同进入该店,盗得现金600元、白沙、利群、芙蓉王等品牌香烟共计65包、胖哥、张新发等品牌槟榔109包。经鉴定,上述被盗物品价值共计3545.9元。
2.2020年12月6日2时许,被告人段某某和黄某某、“阿强”等人来到被害人何某某经营的商店门口,由段某某、黄某某负责在旁边放风,“阿强”等人使用扳手将卷匣门撬开后进入该店行窃,盗走现金200元、和成天下、张新发、胖哥等品牌槟榔共计112包、MILANO香烟20包以及鸡腿、辣条等物品。经鉴定,上述被盗物品价值211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2.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邓某某、何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5.勘验、指认笔录;6.视听资料:视频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达6455.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段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侯回平
检察官助理:雷雪玲
2020年12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段某某现被羁押于郴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_4.释放证明书1份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