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段某某盗窃案)_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青检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段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984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汉川市,住湖北省汉川市**乡**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1月被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被湖北省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被武汉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2月被太原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9年4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1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钢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钢城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钢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自2020年4月18日至2020年5月2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经依法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段某某在武汉市临江大道**汽渡码头,将停靠在此处的一艘船舶上的电缆线盗走,销赃后得赃款人民币150元,赃款已挥霍。

2019年12月1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段某某在武汉市**大学63S电箱处,将该电箱连接到门栋的电缆线盗割,销赃后得赃款人民币275元,赃款已挥霍。

2019年12月2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段某某在武汉市**楼H-6项目3标段工地,将施工单位的电缆线盗走,后在青山区**小区门口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从段某某处当场查获已剥皮的电缆线紫铜芯14.5公斤。经价格认定,上述紫铜芯价值人民币5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破案经过、办案说明、身份信息、前科材料、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2.价格认定结论书;3.报案材料及被害人陶某某杨某某的陈述;4.辨认笔录;5.被告人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段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鑫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段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青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及《适用速裁程序建议函》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