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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段某于抢劫案)_武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二部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段某于,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1622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武胜县**乡**村**组**号,现住武胜县**乡**村**组**号。因涉嫌抢劫罪,经武胜县公安局批准/决定,于2020年5月24日被武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抢劫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9日被武胜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武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于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的规定,2020年7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2日17:50时许,被告人段某于为了抢劫,借故到武胜县沿口镇兴业街113号“颐然养生馆”进行保健按摩。2020年5月22日18:10时许雷某某为段某于做完按摩保健后,段某于趁养生馆内只有雷某某一人之机,采取用拳头殴打雷某某的头部、肩部,扼颈的方式实施抢劫,抢劫了雷某某的一部深蓝色华为P30 Pro手机及现金人民币1250余元。雷某某被抢的手机经武胜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价值为3428元。

另查明,(1)被告人段某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2)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3)未赔偿、除警方追缴的504.5元抢劫的现金外其余未退还被害人、未取得被害人的谅解;(4)系初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段某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于采用暴力方式实施抢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涉嫌抢劫罪。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你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润民

2020年7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段某于现羁押于武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光盘3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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