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刑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段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211978********,汉族,半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洪江市,住湖南省洪江市**镇**社区居委会**组**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4月1日被洪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抢劫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30日被洪江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洪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7月18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4日11时许,被告人段某某在洪江市安江镇**大桥处通过搭讪、金钱诱惑的方式,陪同被害人伍某某一起至洪江市安江镇河西文峰塔附近偏僻处。当日14时许,被告人段某某在该偏僻处以许诺给付100元现金与被害人伍某某发生了性关系。之后被告人段某某见被害人伍某某手上戴有一黄金手镯,便临时起意欲将手镯占为己有,便以给其黄金手镯加一克金子重新加工一下为幌子,在被害人伍某某明确拒绝之后,被告人段某某强行扯拽被害人的手镯。被害人伍某某强烈反抗,用牙齿咬,用手掐被告人段某某的脸,反抗时将被告人的脸抓伤。被告人段某某不顾被害人的反抗强行将该黄金手镯从被害人伍某某手上扯断后抢走。经鉴定,被抢黄金手镯价值12276元。经怀化市博爱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段某某作案时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2020年3月24日,被告人段某某经抓获归案。次日,办案民警在被告人段某某其住所搜出被抢的黄金手镯,于当月3月31日公安机关将手镯发还给被害人伍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及照片等物证;2.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3.证人段某乙、蒋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伍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7.审讯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抢劫公民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洪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林
检察官助理:邹媛媛
2020年7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段某某现羁押于洪江市看守所
2.侦查卷贰册和检察卷壹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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