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刑诉〔2021〕485号
被告人段某可,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31993********,汉族,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涡阳县**镇**村**号。犯寻衅滋事罪,于2012年10月23日被瑞安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抢劫罪,于2014年9月3日被涡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31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可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同日、2月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17日22时许,被告人段某可行至瑞安市安阳街道万松东路瑞安电视台前花坛处,窃取被害人蔡某某停放于此的一辆蓝色国威牌摩托车。案发后,被盗摩托车已追回发还被害人。经估价,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8363元。
2021年1月30日,被告人段某可在瑞安市**街道**路**号出租房内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归案经过、刑事判决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价格鉴定结论书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蔡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段某可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地点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刑事检查笔录;
5.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段某可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段某可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刑满释放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叶桂芳
2021年2月8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处所: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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