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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段某受贿、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帮助犯罪份子逃避处罚罪)_云南省蒙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蒙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一部刑诉〔2020〕122号

被告人段某,男,198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25221984********,汉族,云南省蒙某市人,大学本科文化程度,系蒙某市公安局**派出所二级警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蒙某县,住蒙某市朝阳路**幢**号。因涉嫌受贿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徇私枉法罪,于2019年9月28日被蒙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于同年10月8日被蒙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蒙某市监察委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涉嫌受贿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于2019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受贿罪

1.2017年6月至2018年8月期间,被告人段某与姚某某(另案处理)共谋利用职务便利,由段某多次在蒙某市**路**路交叉口、昭忠路延长线**小区附近、东城派出所旁**停车场、**人工河附近等地非法收受开设赌场的老板杨某某(另案处理)、李某甲(另案处理)送的现金共计人民币258万元,并为杨某某、李某甲等人开设赌场提供便利。具体事实如下:

(1)2017年6月底的一天,段某收受杨某某、李某甲送的现金人民币9万元;

(2)2017年7月底的一天,段某收受杨某某、李某甲送的现金人民币9万元;

(3)2017年8月底的一天,段某收受杨某某、李某甲送的现金人民币14万元; 

(4)2017年9月28曰,段某收受杨某某、李某甲送的现金人民币15万元;

(5)2017年10月28日,段某收受杨某某、李某甲送的现金人民币15万元;

(6)2017年11月28日,段某收受杨某某、李某甲送的现金人民币18万元;

(7)2017年12月28日,段某收受杨某某、李某甲送的现金人民币22万元;

(8)2018年1月28日,段某收受杨某某、李某甲送的现金人民币22万元; 

(9)2018年2月28日,段某收受杨某某、李某甲送的现金人民币18万元;

(10)2018年3月28日,段某收受杨某某、李某甲送的现金人民币18万元;

(11)2018年4月28日,段某收受杨某某、李某甲送的现金人民币19万元;

(12)2018年5月28日,段某收受杨某某、李某甲送的现金人民币22万元;

(13)2018年6月28日,段某收受杨某某、李某甲送的现金人民币19万元;

(14)2018年7月28日,段某收受杨某某、李某甲送的现金人民币19万元;

(15)2018年8月28日,段某收受杨某某、李某甲送的现金人民币19万元。

2.2016年6月至2017年10月期间,被告人段某与姚某某(另案处理)共谋利用职务便利,由段某多次在蒙某市天马路**附近、滇南大商汇**酒店附近等处收受开设"都市奇兵〃动漫游戏厅老板李某乙(另案处理)送的现金共计人民币35万元,并为李某乙开设赌场提供便利。具体事实如下:

(1)2016年6月的一天,段某收受李某乙送的现金人民币3万元; 

(2)2016年7月的一天,段某收受李某乙送的现金人民币3万元;

(3)2016年8月的一天,段某收受李某乙送的现金人民币3万元; 

(4) 2017年6月的一天,段某收受李某乙送的现金人民币5万元

(5)2017年7月的一天,段某收受李某乙送的现金人民币5万元;

(6)2017年8月的一天,段某收受李某乙送的现金人民币4万元;

(7)2017年9月的一天,段某收受李某乙送的现金人民币4万元;

(8)2017年10月的一天,段某收受李某乙送的现金人民币4万元;

(9)2017年11月的一天,段某收受李某乙送的现金人民币4万元。

3.2017年春节、中秋节,2018年中秋节前,被告人段某利用职务便利,在蒙某市**路**路岔口附近,先后3次非法收受开设牌机的老板杨某某(另案处理)、李某甲(另案处理)送现金共计人民币4万元,并为杨某某、李某甲谋取利益。具体事实如下:

(1)2017年2月春节前的一天,段某收受杨某某、李某甲送的现金人民币1万元;

(2)2017年中秋节前的一天,段某收受杨某某、李某甲送的现金人民币2万元;

(3)2018年2月春节前的一天,段某收受杨某某、李某甲送的现金人民币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证明、到案经过、公务员登记表,工作调动、安排分配通知,扣押清单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吴某某、王某某、莫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

3.被告人段某的供述和辩解。

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2016年,被告人段某任蒙某市公安局**派出所值班三组组长期间,值班三组专门负责查处辖区内涉黄、涉赌等案件,在办理已达到开设赌场罪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蒙某市震动器厂赌博案件”、“都市奇兵动漫赌博案件”、“碧云村、崇文街赌博案”等案件过程中,未按规定将案件移送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仅作为行政处罚,以罚代刑,致使犯罪嫌疑人继续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证明、到案经过、公务员登记表,工作调动、安排分配通知,扣押清单、都市奇兵赌博案行政卷宗、蒙某市公安局立案决定书。行政案件卷宗材料、等书证;

2.证人李某乙等人的证人证言;

3.被告人段某的供述和辩解。

三、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2018年9月7曰,杨某某(另案处理)、李某甲(另案处理)等人在蒙某市麒麟街**号开设的赌场,被蒙某市公安局查获,同日以开设赌场罪立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被告人段某在明知杨某某、李某甲等人系该案犯罪嫌疑人的情况下,为避免杨某某、李某甲揭发其收受贿赂,与姚某某(另案处理)商议拿出人民币30万元安抚杨某某、李某甲。姚某某(另案处理)分两次拿出人民币30万元给段某,第一次的人民币20万元被段某个人使用,杨某某被刑事拘留后,姚某某(另案处理)第二次拿出人民币10万元给段某,段某也未将钱拿给杨某某家属。在此过程中,段某多次与杨某某、李某甲见面,帮助出谋划策,共谋隐匿犯罪事实的相关事宜,并提出找人顶罪,后杨某某、李某甲花钱找来梁某某(另案处理)代为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证明、到案经过、公务员登记表,工作调动、安排分配通知,扣押清单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吴某某、王某某、莫某某、梁某某的证人证言;

3.被告人段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他人共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非法利益,共同或单独收取贿赂,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三百八十六条之规定,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段某身为查办治安案件的警察,在办理涉赌案件时未依法将构成刑事犯罪的案件移交处理,致使罪犯长期不受追诉,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段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教唆涉案人员找人顶包,干扰公安机关侦办案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段某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段某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蒙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亚旭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段某现被取保候审,电话号码18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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